车牌出租要不回来可以起诉吗-男子签订车牌租赁协议后拒不履行合同被起诉,法院认定租赁协议损害公共利益应属无效

日期:2023-03-19 阅读量:

陆先生与宋先生签订了车牌租赁协议,同意宋先生向陆先生提供北京客车牌照,租赁期为一年。根据合同,陆先生向宋先生支付了1.5万元的租赁费,但宋先生没有按照合同办理车牌事宜,所以陆先生起诉法院终止车牌租赁协议,宋先生退还了租赁费和利息。近日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车牌租赁协议无效,宋先生返还陆先生1.5万元租赁费。

原告陆先生声称,他于2020年3月11日与被告宋先生签订了车牌租赁协议,同意宋先生将王先生名下的车牌号出租给陆先生,租赁期为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,租赁费为1.5万元。被告宋先生承诺在2020年4月18日前办理车辆牌照,未办理的,退还租赁费。2020年4月25日,陆先生支付了1.3万元的租赁费,后来多次催促宋先生办理车辆牌照,但宋先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。因此,陆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终止车牌租赁协议,宋先生退还了1.5万元的租赁费和利息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《北京市公交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》的要求,北京市实施了公交车数量调控措施,并通过彩票分配了车辆指标。在本案中,双方签订的车牌租赁协议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,而且还造成了车辆管理秩序的混乱。因此,双方签订的车牌租赁协议应无效。北京车牌

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,应当返还合同取得的财产;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,应当给予折价补偿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,双方都有过错的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因此,原告陆先生已向被告支付的1.5万元租金应予以退还。但陆先生在了解北京实施客车管理政策的前提下,仍签订了租赁车辆牌照的合同,也有一定的过错,因此法院不支持他主张的利息。最后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判决结束后,双方均未上诉,判决现已生效。https://www.bjcpzl.cn/